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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物资供应及管理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

 

技术物资供应工作范围

(一)全校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所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编审、采购供应和管理。

(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审核、上报、采购和供应。

(三)全校贵重(金、银等)计划的审查、申报、订货、采购和供应。

(四)全校所需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审查、申报、采购和供应。

(五)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定货。

(六)全校劳动防护用品的审定与供应。

 

仪器设备申购规程

(南林设[2000]02号文)

(一)、申报程序

全校因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所需,申购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购理由和经费来源及购买该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内容,报所在院、部(处)分管设备负责人审核签字(如属科研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的需经经费管理部门审定)后,送校设备处审批。如申购仪器设备为专控商品,须由设备处填写“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申请批准书”,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属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须由设备处办理海关免税进口手续。

(二)、审批权限

凡购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五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审批;单台件价格在五万元以上的,报送分管校长审批。

(三)、采购程序

公费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零散小额仪器设备的采购采用双向监控的办法进行.双向监控的基本原则即为用户与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相互监控.如所购仪器设备由用户自购,则其质量与价格由设备处监控,反之,则由用户监控.批量及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南京林业大学大额及批量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报帐

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后,用户应立即组织安装,调试,验收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与供应商联系。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设备处进行资产登记。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送交校档案室管理,办妥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大额及批量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办法

(南林设[2000]03号文)

(一)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校属各单位凡用公用经费购置大额及批量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以下简称公费采购),适用本办法。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1、抗御自然灾害期间临时决定的采购。

  2、校办企业的原材料采购。

        3、校办商贸企业的经销采购。

        4、基本建设项目的甲供材料。

        5、不足规定标准公费采购的。

        6、经学校评标小组认可的其他公费采购

(四)  公费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进行。

(五)     公费采购管理机构。

1、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公费采购主管部门归口学校设备处。

2、公费采购由财务处负责监督。

        3、学校成立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小组由设备处、总务处、购置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五个单位组成。组长由归口管理部门担任。

(六)  公费采购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其中,邀请招标是采购单位以邀请书方式邀请五个以上供应商投标的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询价采购是对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行为;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采购行为。

(七)  公费采购单项次金额二万元以上的,采用邀请招标办法,遇有招标书发出无人应标等情况,经评标小组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的,采购单位必须向监督部门或评标小组提供三家以上报价单。

(八)  公费采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小组或监督部门同意(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供应商为唯一厂商且别无其他物品替代的。

  2、专有专利产品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3、原已在某厂商采购现确需修理或购买配件的。

        4、按原招标办法及所签合同需续购的。   

(九)  由购置单位,提出购置项目与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书制作并组织招标。

(十)  标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数量、规格配置、质量标准、用材用料、检测方法、维保服务等相关要求以及投标单位注册资本、市场业绩情况,投标书制作格式、内容、投标书送达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中标因素及评标方法、中标后的采购供应事宜等。

(十一)  招标单位应要求投标单位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送达投标书。开标两天前,投标单位可对已送达的投标书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投标书个别条款),修改后的内容仍作为投标书内容。

(十二)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书和收到投标书均应有投标单位签字,不到开标时间不得开启投标书。招标人在开标后收到的投标书应当原样退还,不得拆封。

(十三)  开标评标工作应当按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

          1、开标前一日,由招标单位通知校评标小组成员单位在何时何地参加何项目评标。

          2、开标工作在投标人、评标人到场情况下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当众宣读投标书报价又与投标书有关条款的相应承诺。

          3、评标小组根据招标书有关条款确定中标因素,独立开展工作,展开充分讨论。如遇技术要求高、配置要求复杂的招标项目,可聘请两名技术,经济专家参加评标,聘请的专家作为评标小组正式成员。

          4、评标小组应于开标当日评定中标单位,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次日下午下班前确定。在评标小组成员意见趋向一致时,评标小组可协商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小组意见不一致时,可采用投票确定中标单位,参与投票人员不得投弃权票,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

(十四)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实质内容。其中:招标书、投标书、中标书分别作为合同附件一、二、  三。合同签订后应报监督部下备案。

(十五)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按合同条款履行供货。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采购事项的,如属购置单位提出,应报归口主管单位批准,如归口主管单位采购自用又提出变更,应报监督部门批准后向中标单位下达《调整配置通知书》(调整配置总金额不得高于原合同金额的20%),由中标单位根据合同及《调整配置通知书》供货。

(十六)  采购项目完成后,由购置单位凭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第二联采购合同、调整配置通知书、固定资产入库单、经审批的发货票到财务处报销。

(十七)  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

1、实行招标采购而未实行的。

2、未按评标小组确定中标报价签约及采购的。

  3、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采购配置及采购金额的:

          4、未在中标单位采购而在其他单位采购的。

          5、经查实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的。

          6、其他经评标小组认定的违规采购行为。

(十八)  对无效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签字审批,并报告校领导和纪检部门查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十九)  学校基本建设的甲供材采购,按基建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物资的验收

(一)凡已购妥的技术物资(包括调入,自制或校外赠送)在运输部门规定提货期限内,应尽快提回,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限定验收的期限:

1.国外订货应在规定索赔时间内(自货物到港时算起一般为90天)。

2.国内购入或调入仪器设备(包括加工设备)到校后一周内(1-2天)。

3.预订仪器设备在交货托收承付限期内。

(二)验收时,要注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主机另配件是否完整,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以及运输中有无损坏等。

对引进的仪器设备,尤应加强技术验收,必要时得请有关专家负责进行验收。具体办法详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部分。

自行联系加工订制的仪器设备(包括校外调入或赠送的)以及自购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共同组织验收。

(三)验收人员在验收后,发现有残缺、破损、质量、规格、型号不符的,应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

无故越越验收限定时间,包括运输部门到货通知后,延期提取而拖延验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视仪器设备的提订者与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酌情赔偿(包括货物到港后因延期提取的罚款)。

1.属于出售厂家(商店)或运输部门的责任,由设备科负责向有关厂(商)或承运单位交涉,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等。

2.属于申请计划中规格质量要求有误,以致不合使用,造成积压浪费,影响工作进行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适当处理(追究经济责任)。

(四)由设备处订货或市场采购的技术物资经验收合格后,应在采购入库单(见表26)中签字,由设备处仓库入库,并及时办理帐务报销和登记帐卡手续。

凡属于固定资产的,均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单,上机卡等手续。

自购零星专用技术物资(指低值品和少量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验收后,自行报帐。

技术物资的领用

(一)根据审批计划,购进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设备处仓库直接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办理用手续,通知三次仍不领取者,作无主处理,或收取5%的滞留费。

(二)请领一般常用低值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凭低值易耗品领用卡或临时领物申请单直接向设备处仓库核价领用。

领用小工具、电炉等要以旧换新。

(三)危险品的领取,详见“危险品管理”部分。

(四)劳保用品的领取,详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分。

(五)因供应货源限制,物品数量不通风时满足各单位需要时,由设备处各有关单位协商,平衡分配。

(六)领物要当面检点数量和质量,以免发生差错,离库概不负责。

 

仓库物资的借用

(一)借用物品范围

仓库可借物品为绘图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二)借用办法

1.本校师生因工作和学习需要,凭所在院(部)证明(应注明地点、期限、使用方向),可向仓库借物,填写借条。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提前一周到设备处仓库联系,以便做好物品准备。

2.教职工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借用物品,不予收费。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关物品应由学生自理,考虑到学生的经济随能力,从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着眼,对学生借物实行租借办法(即按天计算,收取折旧费),图板、丁字尺每套每天收费0.05元;劳动服每套每天收费0.05元,另收洗衣费每套1元。

4.为了保证周转和不影响他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借用物品均应按期归还,若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每天每套收取滞留费0.10元,对于因公在外,不能如期归还者,本人要书面说明情况,经系里确认,方可办理正常归还手续。

5.借出物品应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酌情办理赔偿手续。

6.所收折旧费、赔偿费、滞留费、洗衣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作为更新和洗涤物品费用。

 

技术物资的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

(一)技术物资的合同管理

1.购置技术物资、对外签订合同,统一归口,由设备处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合同。凡未经设备处同意签订的合同所办理的银行托收,财务部门一律拒付。

2签订合同,必须落实经费,完善审批手续后交设备科办理签订手续。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登记、编号、并按合同要求保持与厂商联系并办理财务手续。

(二)技术物资的财务管理

1.由设备处采购供应的技术物资,其请款、报帐等手续,均由设备处采购人员负责办理。

2.各单位自购的技术物资,由自购单位办理一切财务手续。

3.采购技术物资的支票管理:

①领用转帐支票,应填定申请单,写明日期、支票台头、金额、用途等到,经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登记。

②支票(含托收款项)在付款后当月内报帐。每月领取支票时间到25日为止。年底领用时间到1220日为止,每个采购人员使用不结帐的支票不得超过3张。否则,财务部门拒发支票。

4.报帐程序:

购置仪器设备,凭原始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帐;购置低值易耗品、材料,凭原始发票和入库单报帐。发票和验收单要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人签字,方可报帐。

5.为全校物资供应服务的有关业务费用经主管科长核查后,实报实销。如因工作需要的特殊费用,由设备处处长审批。

6.各单位自购物资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运杂费、车站、港口滞留及合同违约等罚款)一律由购物单位自行负担。

 

仓库管理

(一)仓库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物资入有凭、出有据、存放有序、标志明显、整零分开、四号定位、五五成行、安全整洁。

(二)验收完毕的物品,及时分类、上架,实行月底查库和年终盘点制度,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按月、按年做好各种财务统计报表。

(三)对大型笨重仪器设备仓库负责协助送货上门。对返修(退、换)的仪器,设备仓库负责装箱、登记、填单,并及时交采购售货员办理发运手续。

(四)根据库存物资的流动规律,及时提报进货计划,做到库存物资不断档、不积压。

(五)严格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霉、防漏、防盗和环境卫生工作。明确到岗位和责任人。

 

危险品管理

为了确保全样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凡物品具有下列性质之一者,都称为危险物品

1.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黄磷等。

2.爆炸性物品,如基味酸、硝酸铵等。

3.剧毒性物品,如氰化钾等。

4.腐蚀性物品,如强酸、强碱等。

5.放射性物品,如钴60等。

危险品分类(附后)

(二)危险物品的提运

1.危险物品提运,应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办理。师生员工一律不准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车辆和船只。

2.提运危险品前,对罐装的容器,应严格检查,保证不渗不漏。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予防事故发生。

3.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品,如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氧气钢瓶和氢气钢瓶不能同车装运,易燃品、油脂或带油污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等。

4.低沸点易燃液体(如乙醚等)高温季节应按一次使用量领用,不要在实验室储藏。

5.装卸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装运各种气瓶时,要配戴气瓶安全帽,旋紧瓶帽。

(三)危险物品的储藏和保管

1.危险物品应按物理化学性质,分别存放在危险品分库内,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存放。领用少量的危险品,应指定专人(至少二人)指定地方严加保管,存放危险品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2.危险品库区范围内,严禁明火,杜绝一切火种,电器设备要有防爆装置。

3.性质互相干抵触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能同库存放。

4.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5.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注意通风。

6.盛放易燃和自燃气体的气瓶和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库存放。

7.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配备安全帽和橡皮圈,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应放稳,严防倾倒爆炸伤人,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8.剧毒物品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橱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进出库时,应严格检查和验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应定期核对帐物,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四)危险物品的领取和使用

1.各单位领取易燃、自燃、腐蚀性危险物品,应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认真填写危险物品领用单,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领取。领用剧毒、爆炸性物品应经院领导审批,保卫处签字,设备处批准后,由专人(至少二人)负责领用。一次用完,多余上交,各系不设中转库。

2.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掌握操作规程,并就其用途、用量、时间、地点详细记载,学生进行实验时,教师应严格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对压力容器的使用(易燃和有毒气体钢瓶),应按照安全规定,固定安全位置存放,用后关紧阀门开关。各实验室,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4.实验结束后,废液、残渣等,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应按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定所列各条,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如有违反造成责任事故者,应视事故情况,严肃处理。

附:危险物品分别

(一)爆炸品

苦味酸,黑索金,梯恩梯(TNT)。

(二)氧化剂

过氧化钠,氯酸钠,氯酸钾,高锰酸钾,漂粉精,硝酸铵,硝酸钠,销酸钾,销酸钡,硝酸锶,硝酸胍,过氧化二苯甲酰,铬酸酐,重铬酸铵,重铬酸钠,重铬酸钾,亚氯酸钠,亚硝酸钠,硝酸锌,硝酸铜,硝酸铅,硝酸铈,过硼酸钠,二氧化铅,过乙酸。

(三)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液氯,二氧化硫,液氨,氯(代)甲烷,氯乙烷,氩氖,二氟二氯甲烷,三氟一氯甲烷,氟里昂-22

(四)自燃物品

黄磷。

(五)遇水燃烧物品

金属钠,电石,氰氨化钙,保险粉,锌粉。

(六)易燃液体

环已烷,纯苯,粗苯,甲苯,二甲苯,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重质苯,乙醛,丙醛,甲醇,乙醇,丙醇,乙酸乙酯,乙酸戊酯,丙烯腈,二乙胺,二硫化碳,古马隆树脂,2—甲基呋喃,有机硅树脂,吡啶,白油,环氧氯丙烷,丁醇,乙酰丙酮,乙酸丁酯,乙二胺,苯乙烯,一氯化苯,3—甲基吡啶,4—甲基吡喧,松节油。

(七)易烯固体

赤磷,五硫化二磷,硝化棉,发泡剂H,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苯酚,二硝基萘,硫磺,精萘(包括精萘),咔唑,(对)二氯苯,2—丁炔—14二醇,樟脑,松香,偶氮二异于腈,赛璐珞。

(八)毒害品

氰化钾,氰化钠,氰熔体,氰化锌,氰化亚铜,三氧化二砷,亚砷酸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磷酸三甲苯脂,氯化钡,碳酸钡,钼酸钡,黄丹,红丹,汞,氧化汞,氟化钠,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三聚氰氯,24—甲苯二异氰酸酯,糠醛,邻苯二甲酸酐,硝基苯,对硝基氯化苯,邻硝基氯化苯,对硝基酚钠,(对)硝基苯乙醚,二硝基氯化苯,对硝基酚,(间)氨基苯酚,(对)氨基苯酚,苯胺,二甲基苯胺,(间)苯二胺,(邻)甲苯胺,(邻)氨基苯甲醚,对氨基苯甲醚,对氨基苯乙醚,(对)氨基乙酰苯胺,间氯苯胺,(对)硝基苯胺,月桂酸二丁基锡。

(九)腐蚀性物品

硝酸,硫酸,氯磺酸,三氯化磷,无水三氯化铝,溴素,磷酸酐,氢氟酸,甲酸,盐酸,磷酸,氯化锡,冰乙酸,氯乙酸,乙酐,失水萍果酸酐,丙酸酐,烧碱,氢氧化钾,氨水,硫化钠,次氯酸钠溶液,漂白粉,苯酚,间甲酚,邻甲酚,混合甲酚,二甲酚,松焦油,煤焦油,甲醛水溶液,过氧化氢,蒽(包括粗蒽)。

(十)放射性物品

独居后,夜光粉,硝酸钍。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关心,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教职工在生产、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措施。根据安全作业,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条件,发给劳动者个人相应的防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结合岗位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标准。

(二)对象

我校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家属工)。职工工种的确定,一律由人事部门核准,送设备处备案。

(三)范围

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5、从事实验室工作及经常接触大量粉尘的作业;

(四)管理办法

1、全校劳动保护用品统一由设备处管理。教学、行政单位人员的防护用品由设备处核准并发放,经费由学校行政事业费支付;独立核算或承包单位人员的劳防用品,由设备处核准,各单位在标准范围内自行发放,经费自理,列入生产成本核算。若自行改变服装式样,则必须确保操作安全,所用经费若超出学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

2、机械厂、木工厂、印刷厂、香料厂、树木园、下蜀林场各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从严掌握,自行制定,并报送设备处核准后执行。

3、体育教师、武装干部和校卫队员的服装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制定标准,报送设备处核准后执行,经费暂由原渠道解决。

4、劳动防护用品按职工现岗发放,即在什么岗位工作,就享受什么岗位的劳防用品。同时兼做几种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发给劳防用品。

5、发给个人的工作服劳防用品,由使用人妥为保管,在工作中使用。调进的职工,在上岗后发给,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防用品要主动交回。丢失者,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离岗三个月以上(包括伤、病、事假和脱产进修等),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6、师生野外实习的鞋、袜损耗补贴,仍按教育部、财政部(82)教计财字006号文执行:“学校在每人每天一角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补助”。

7、因工作特殊所必需的劳防用品,在本办法中未列的,必须从严掌握,经设备处核查后办理。

注:学生下厂(场)实习所需的防护用品由学生自购,在新生入学后,半费售给工作服一套(1998年前入学的学生所需的工作服可以租借)。

(五)各工种发放标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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