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动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其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根据林业部林计字[1988]373号文件《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并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享受保健津贴的范围和等级
享受保健津贴的范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保健津贴。
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3.7×105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OO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工种。
4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莹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它人员。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 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乙级
1从事4一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在短时间内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工作的人员。
10长期在大于96分贝(A)的噪声条件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1经常在38~C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2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二)享受保健津贴的标准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津贴: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15天(包括15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5天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
2.每天在工作中,实际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超过四个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
3.凡外出参加实习,进修和协作的人员,需凭接受单位证明,方可在我校享受保健津贴。
4.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保健津贴。大学生原则上不予享受。
5.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6.专职从事各类有害工种的人员,在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期间不享受保健津贴。
7.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
8,凡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津贴。
9.从事放射性或非放射性有害工种人员,经专门医院诊断为放射病或因职业中毒而住院,在住院和病休期间可享受原级保健津贴,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
10.保健津贴以现金形式发给具体标准如下:
类 级别 别 工作时间 | 甲 (元) | 乙 (元) | 丙 (元) | 丁 (元) |
放射性类 | 全 月 | 54 | 40 | 28 | 16 |
半 月 | 27 | 20 | 14 | 8 |
化学生物及 物理致害类 | 全 月 | 40 | 32 | 24 | 16 |
每 天 | 1.82 | 1.45 | 1.09 | 0.73 |
(三)经费来源
1.教学和行政人员由事业费中支付。
2.科研人员由科研经费中支付。
3.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经费中支付。
(四)审批程序
1.凡首次要求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包括各承包单位人员),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院、部,处签署意见,报设备处审核批准,并确定其享受等级标准。
2.凡已批准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应根据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际接触有害物质情况,分别逐日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保健津贴登记表》,并于每月月底前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把该表报所在院(部)。各院(部)需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每学期统一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保健津贴审批表》一次,报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对保健津贴的审批,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于每年二月和九月进行。实验室管理科对实验室报审的保健津贴持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实验室提供实验工作记录,以便核对。
3.各承包单位保健津贴的发放程序,由本单位自己决定,但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享受等级和享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