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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立撤销审批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

 

一,          实验室建立的基本原则

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来考虑。坚持勤俭办学,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根据学科的发展方向,制订近期和长远的规划,实验室要体现超前的观点和自己的特色。建立实验室要立足于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要向综合共用的方向发展,提倡建立多学科多课程的公用实验室。对于研究方向相同、实验内容相似的实验室院内或校内均不得重复建立。

二,          必备条件论证

1.  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2.  具有符合实验工作环境的房屋、场地、附属设备等。有基本的实验装备和测试记录手段。或新建实验室已纳入学校总体计划中并已得到批准。

3.  必须有饱满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科研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

4.  有稳定的人员配备,结构合理,至少有一名实验技术人员任管理工作。

5.  有完善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  经过院级或院级以上的论证,说明实验室建立后能充分发挥效益。

7.  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8.  从规模、性质、任务上不具备实验室特征及条件的实验性或服务性机构,如微机室等一般不作为实验室建制。

三,          建立或撤销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建立或撤销实验室,须经院级论证后,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长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设备处审核,经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在批准建立实验室的同时任命或聘任实验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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