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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经过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论证,根据学校的有关办法,经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要从建筑设置、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做到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采取学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设备处。各院(部)由一名院(部)领导主管本部门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购置、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论证,提出建议和方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外,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尽量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切实落实好保密和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对师生的安全和保密教育。假期前,各实验室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消除各种隐患。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院(部)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实验室所在的院部提名,经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学校定员定编的要求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学校统一制定。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人员,按照学校《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津贴。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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